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业主委员会不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合法吗
130人看过
-
业主大会选举与举行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331人看过
-
业主大会业主未过半还能选举吗
66人看过
-
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
251人看过
-
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吗
339人看过
-
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选举怎么办
224人看过
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 更多>
-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1-05-191.发起筹备:需要征集5%(人数和专有面积均须超过)以上的业主签名,支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2.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予以协助:根据《物权法》和《宁波市物业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提供筹备协助。3.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需要4-10名业主代表和一位开发商代表。根据现在的行政文件,筹备组长由办事处指定。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第1,业主代表至少应有8名以上,才能保证不被分化瓦解;第2,筹备组长应
-
业主大会选举与举行时间是怎么确定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9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临时会议可以是20%上述业主建议或在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同时通知居委会。
-
-
业主会议委员会选举不合法怎样办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9向区县城建局物业科(或管理中心)投诉,其在受理后会安排街道办去进行核查,如果查实业委会确实不合法就会责令业委会解散重新选举。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
-
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后被除名怎么办?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6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