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17:41:14 491 人看过

行政赔偿案件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如果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的期间,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对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程序是什么

(一)赔偿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3、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4、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5、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不予赔偿的规定:

1、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程序: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费用:

(1)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2)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3)行政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最后,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程序一般是按照当事人首先申请,然后立案调查,接着是审核赔偿,确定赔偿的法律范围等,然后是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将申请人的请求移送到相关的司法机关,最后是执行行政赔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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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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