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丢失立案标准是自行车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则触犯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辖范围内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电动自行车丢失谁之责停车场因握有保管凭证胜诉
单先生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丢失,他认为是停车场的责任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单先生要求周浦停车场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车辆丢失
2004年12月,单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自去年1月起,租赁由周浦停车场管理的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库一车位。去年4月14日,单先生与管理人员交涉,称其停放在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
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解决。
号牌未发
停车场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停放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单先生的停车号牌在管理人员处,证明单先生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单先生的诉讼请求。
索赔不成
法院认为,单先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车辆已交付停车场保管,况且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单先生的号牌仍在车库管理人员处,更不能证明单先生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单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单先生与停车场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而作为寄存人,首先应当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此,单先生负有举证责任,但单先生未能就此向法院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凭现有证据,法院尚难以确认单先生的车辆已经交付停车场保管的事实。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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