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承租人不搬,房主派员工强行搬迁,导致承租人大量财物毁损灭失。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房主赔偿承租人损失20万元。
2005年徐伟向一家工厂承租多间房屋作为浴室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6年。期间该房经过多次转手,2010年时董明成了该房的所有人,并与徐伟签订了《交接书》,载明:徐伟与工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时止,在租期届满后的15天内,徐伟应将浴室物品全部搬出,并将房屋交还给董明。
1年后租期届满,但徐伟却迟迟不肯搬离。盛怒之下,董明便指派手下员工多次对浴室进行强制搬离,不仅将室内物品搬出,还拆除了部分经营设施,最终连搬出物品也不知所踪。
法庭上,徐伟诉称,董明虽是房屋所有人,但室内物品及经营设施都是自己的财产,董明无权强制搬离甚至毁损。董明辩称,《交接书》明确约定15天的搬离期限,那么自期限届满时起,承租人留置的任何物品都可认为是废弃物,产权人可随意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董明赔偿徐伟20万元财产损失。(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对于在期限内不予搬迁的承租人,房主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要求承租人搬离。本案中,房主对承租人进行强制搬迁,搬出后又因看护不力导致物品无故失踪,房主对房屋虽有控制权,但对屋内物品没有所有权,物品毁损是因房主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房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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