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界定如下:
1.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即当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2.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当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出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费用的,案由可定为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当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二、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中有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等。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等。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等。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等。
三、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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