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10:42 394 人看过

渝高法[2003]218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二、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和申请支付令的权利。适用督促程序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三、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对有争议的部分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理。四、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五、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六、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开始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展开执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顺利执结。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应优先执行。八、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如其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可由第三人先行支付。九、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在2日内发放。在短期内不能全额执结的,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也应及时发放。十、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指派专人承办。十二、对重大、复杂、紧急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由院长督办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报酬相关文章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二○○七年四月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诉讼费用速算表财产案件受理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1万元以下501万-10万元0.025-20010万-20万元0.0230020万-50万
    2023-04-21
    134人看过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七月一日,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已正式实施,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10日第7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在审判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研究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保护广大人们群众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3-04-23
    25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劳仲[2005]3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二OO五年九月九日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
    2023-06-09
    489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5]20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18日第8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特此通知。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知识
    2023-06-11
    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二○○七年六月四日为进一步落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
    2023-06-11
    461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为依法快速受理、审判和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保护困难群体权益,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包括: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第二条为切实保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第三条各级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应对此类
    2023-06-10
    31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
    2023-06-10
    283人看过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司法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处:现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证:(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不合法;(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四)违反公证程序。第三条错证的纠正办法:(一)当事人发现该公证为错证,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书;(二)公证处发现错证,应予撤销。(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错证,可以责成公证处按程序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书,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
    2023-06-06
    174人看过
  •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检法[2008]143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
    2023-06-11
    2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拔任用意见(试行)》的通知
    I.海事法院总部的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本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海事法院派出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从符合所在城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海事法院与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派出地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单位、户口或者常住区的基层组织,经公民本人同意,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推荐。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3、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并将有关材料和预审调查意见移交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所在城市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
    2023-05-07
    42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审批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变化,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高院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全部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区县法院对拟受理的破产案件,先报中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审核,中院同意受理的,再报高院复核批准。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重要破产案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其他案件由中院直接审批后报高院备案即可。重要破产案件的范围,将由高院民二庭另行确定。三、对于应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2023-04-24
    37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了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技秩序,正确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将依法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惩在科技活动中贪污、受贿,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非法窃取技术成果等犯罪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二、办理涉及科技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了解科技体制改革的情况,掌握和执行国家关于科技
    2023-06-11
    318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2-18生效日期:2004-02-18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4]4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四年二月九日第二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解答为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指导,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学习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特此通知。二○○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答:本《解答
    2023-06-08
    14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2023-06-11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其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更多>

    #劳动报酬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的意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4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
    •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省高级法院有权对全省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各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都应遵照执行。
    • 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有关处理意见有哪些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4
      重温老案子!最近又到河北三河市办案,还是那个法庭,交通肇事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又是新鲜事: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死亡赔偿金。说是河北省高院的规定。有老、有小加上丧葬费只给一万多。除非到民事庭解决!庭长也说“不合理”,但是合乎河北省的“法”。好在又是调解解决了!但是没有精神损失费!各自相让,能够一次性得到款项,也比诉来诉去难以执行强!我的案子调解解决的还是居多的!可以短平快结束任务!双方愿打愿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数额巨大,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