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5:30:22 80 人看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将
    2023-04-24
    220人看过
  • 开展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发法规[2011]340号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中央企业:2008年6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2008年6月―2011年6月,以下简称三年目标)实施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行动,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切实推进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按照三年目标工作部署,国资委决定于近期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三年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全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严格按照三年目标要求,检查验收中央企业各项指标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督促,抓紧完善,确保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落实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国家信访局印发办法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
    2023-04-24
    51人看过
  • 中办国办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
    2023-11-28
    117人看过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
    2023-06-09
    430人看过
  • 中央企业安全工作制度
    中央企业安全工作12项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调要层层建立并认真落实责任制;(2)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强调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3)安全工作“两定期”制度,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企业内部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5)安全培训和经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企业要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7)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制度,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9)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保障安全投入,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2023-04-24
    387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
    2023-06-07
    464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通知》精神,把握住《通知》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规定接受属地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中央企业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属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驻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工作配合,发
    2023-06-09
    169人看过
  • 国务院印发户籍改革意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
    2023-04-25
    106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5月3日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3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
    2023-06-07
    84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6月22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
    2023-06-09
    210人看过
  •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什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办主要职责:1、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2、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3、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等。中办其主要职能是:1、负责中共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中办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是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2、负责中共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2023-08-12
    33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第九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 国务院令第十一号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9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2004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批准,2004年9月13日颁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
    • 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第23条实施办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3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长应组织拟定《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审计(调查)时间及步骤;审计组成员的分工。
    • 街道办事处与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全区责任管理, 实施实施机构是?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6
      (一)网格与责任 1.全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管委会是第一级责任网格,街道办事处是第二级责任网格,各村、社区是第三级责任网格,规模较大的社区可以住宅小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网格划分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2.管委会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一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区域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街道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二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
    • 信访事项首办监督责任制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30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