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约互打官司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银行停办转按揭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付款,其合同是否有效,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2年前本市出台有关转按揭贷款方面的政策后,房屋出售方贡先生陷入了诉讼泥潭,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的购房者将他告进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贡先生不服,于近日提起上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转按揭政策有变影响付款
贡先生手头有一套111.?6平方米的房屋,处于本市黄金地段,2年前,他想把这套房屋卖出去,而陈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这套房屋。2005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为285万元,应支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于同年4月8日、4月30日分别支付50万元(含定金)和35万余元,另外还约定贡先生收到上述85万余元房款后,即办理原贷款银行他项权证注销事宜,同年5月30日前办理交易事宜。
然而,陈女士在向贡先生支付了85万余元后双方产生争议。陈女士认为,剩余的房款无论办理直接贷款还是转按揭,按照合同约定均应先由贡先生办理原贷款银行他项权证注销事宜,但由于贡先生的原因一直未办妥该事项,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陈女士无法付款的另一个原因是,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发布规定,凡是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陈女士说,她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其经济能力大幅下降,而上述政策导致其付款方式不能实现,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约?
陈女士拒绝继续付款,这可急坏了贡先生,因为那段时间里上海的房价开始下跌,而他的房屋无法交易,损失惨重。他指责陈女士也是“因为房价下跌而不愿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据中介出具的证明,原来陈女士到银行办理贷款70%事宜,但因贷款额偏高,银行未同意,陈于是降至65%,但之后陈女士“有一手续未出齐故延时”。
但陈女士还有85万余元在贡先生处,她想把钱要回来。去年12月,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贡先生告进本市某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贡先生返还房屋首付款8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贡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在法庭上,贡先生称,由于陈女士申请贷款额度过高而未办成,之后未再申请办理,陈女士的不作为造成他不能注销他项权证。贡先生还认为,转按揭问题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陈女士完全可以自己贷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除首期款外的其余房款是“转按揭”,由于银行停办转按揭而导致该合同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现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的房款、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意见,并无不当,可予支持。
售房者一审败诉提起上诉
今年6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贡先生返还85万余元,对贡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贡先生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的代理律师说,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出台的转按揭政策有一个完整的表述,除表述“由于银行停办转按揭而导致该合同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外,还表述“但是,房屋出售方愿意先行还清贷款,或双方在合同中有其它特别约定(如贷款不足或不成,房屋买受人自行补足贷款等)的……”。
贡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2005年5月31日,贡先生就向中介和陈女士表达了他的观点,在陈女士贷款手续尚未办妥前,先执行过户手续,这也就意味他愿意先行还清贷款。
就此,记者与陈女士的代理人取得了联系,但该代理人表示“不清楚这件事情。”随后挂了电话。不过,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陈女士表明态度:“在合同签订的当天上海市房地局已对‘转按揭’叫停,客观上要求被告先还清贷款,再由原告办理贷款手续。”
作者:□上海法治报记者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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