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适用需要的注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51:13 397 人看过

1、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既要考虑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又要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还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提出量刑建议。其理由是:

(1)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有的存在生与死之差,伸缩性大,容易出现量刑不公、量刑不当。为了保证公正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很有必要和价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案情简单、量刑跨度较小,量刑的标准较具体明确,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因此也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或认为确有错误,争议较大,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已在一审程序或抗诉意见中提出,因而,没有必要在二审时再次提出量刑建议。

(2)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与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划分协调统一,明确规范,便于掌握和操作,如果以其他标准确定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容易产生混乱,不易掌握和操作。

2、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形式。

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和形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起诉书中表明量刑意见,二是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后者为优。首先,因为在起诉书表明量刑意见,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起诉书中的量刑意见可能不当,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如果不改变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就不能保证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失去量刑建议的作用和价值。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在起诉书后另附一份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随案移送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经过了法庭调查之后,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则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对庭前拟定的量刑建议灵活掌握,保证量刑建议符合客观实际。其次,量刑建议应当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如果在起诉书中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会使起诉书过于复杂,难以承载,也不符合起诉书的规范要求。而公诉意见是对起诉书的完善和补充,是对起诉书不便或不能展开论述的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因此,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诉意见的作用。

3、充分运用量刑建议,加强审判监督作用。

针对一些法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确实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案件的判决离正义越来越远。虽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他们的判决是在法定刑幅以内作出量刑,表面上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实际上令人无法理解。为了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是指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建议不被采纳,被建议方应向建议方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符合常理,既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又易于操作,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审查后,如果量刑建议确实不应被采纳,可以知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不被采纳,不采纳理由不成立的,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出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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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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