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4、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作者的版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作者授权出版社进行出版处理的,这时著作权也就是版权本身仍然是属于作者的,但出版社是可以享受出版权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37人看过
-
违反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的行为有什么
207人看过
-
如何对违反培训服务期限的行为进行赔偿
354人看过
-
商家能否因顾客违法行为拒绝服务?
198人看过
-
侵犯服务商标有什么行为
461人看过
-
哪些行为是服务商标侵权,服务商标侵权如何处理
275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违反的违反的行为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
-
-
哪些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2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
-
什么是违反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4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又称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用人单位的设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