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10月,李某到某制衣厂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于2010年8月31日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双倍工资。
[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期间的限制。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仍为1年。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其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1年。
本案中,因某制衣厂与李某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则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即李某主张2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8年2月1日起算,并截止于2010年1月1日前,现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情形,故其诉求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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