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0:51:48 73 人看过

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债务代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管理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请求权;

(二)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无因管理相关文章
  • 债权是否包含无因管理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属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无因管理造成财产损害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2023-07-06
    284人看过
  • 无因管理还是无权代理
    患者徐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于2002年1月住进H市医院,在住院3年期间,先后手术27次。2005年三月,徐惠芬转到S市甲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在1年零4个月的住院期间,又先后手术8次,仍未治愈。2006年5月3日,患者经各方医学专家会诊后,转到S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经诊断,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5月20日,在乙医院院长指导下,对患者徐惠芬进行手术治疗。6月23日,作腹壁脓肿切开引流。6月28日,该院拟再次手术。手术前,乙医院主治医生张同义,因患者徐惠芬在该市无亲属,便向陪送徐惠芬住院的甲医院医生盛伟全说明:患者徐惠芬在前两次手术后,体温高达摄氏39度,且持续不退。这次手术后可能再次发烧,而且患者体现,手术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从而有导致败血症死亡的可能。当时盛作全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亲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病员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徐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
    2023-06-08
    495人看过
  • 票据请求权无因性理论的司法适用
    支票分为空白支票和非空白支票。空白支票主要是指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空白支票为非记名票据,得以交付为转让,非空白支票为记名支票,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现实生活中,票据双方常因票据金额、支付时间、收款人等因素暂不能确定而使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具有票据无因性之特点,空白支票的持票人可依票据主张无因性之权利。当空白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时,空白支票就转化为非空白支票,被记载的付款人便成为记名票据的当事人,理当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之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出具空白支票本身的行为,即暗含了授权持票人自行补记的权利,因此任一合法持票人在支票上的补记行为均具有明确票据权利的效力。[案情]案外人于乙在2010年4月27日至2010年5月6日期间为大连开发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搅拌站送沙子,共计货款60,950.40元,结算时约定由大连开发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
    2023-06-06
    293人看过
  • 什么是无因管理?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违反本人意愿”的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应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愿,一般应利于本人的利益,但若违反本人的意愿,是否可能构成无因管理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成立无因管理。这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上称为“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参见张*浩主编《民法学原理》859页)其中又有管理结果利于本人和不利于本人两种情况,如甲外出嘱乙代管房屋,乙将房屋出租为甲赚收租金,乙的行为(出租房屋)虽不合甲之愿(仅为代管),但管理结果利于乙,可认定为
    2023-07-20
    190人看过
  • 居间人不能请求报酬权的因素有哪些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包括:一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介绍工程提成合法吗?介绍工程提成一般是不违法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居间人规定居间合同成立后有如何的义务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没有
    2023-06-27
    146人看过
  •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孙某和丁某系邻村农民。一日,孙某的一匹怀孕的母马跑入丁某的马厩内,丁某一时不知失主是谁,且见母马即将临产,便将该马饲养于厩中,精心饲养:同时发出招领启事。孙某之马分娩,丁某照料一夜,母马生下小马后患病,孙某请来兽医为其诊治,但终因医治无效而死去。事过数日,孙某闻讯,立即赶到丁某家中所要马驹,并要求丁某赔偿母马死亡损失3000元。丁某与之争辨,双方争执不下,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损失。丁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饲养费用及因照料母马分娩被母马踢伤所花费的医疗费50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上述事实,判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饲养母马和照料马驹的草料、劳务以及请兽医、因被马踢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380元;2、被告返还原告马驹及死马马皮。《分析》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据此要求本人孙某偿还自己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应把本于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第一,丁某管理了他人
    2023-06-08
    175人看过
  • 哪些人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除此之外的第三人物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7、其他违反法律或
    2023-08-12
    143人看过
  • 我国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法条有哪些?
    一、我国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法条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定义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二、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吗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法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2023-05-06
    218人看过
  • 无因管理的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物主给予吗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
    2023-06-13
    96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得与失的后果有哪些?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得与失的后果有哪些?(一)《民法典》规定,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
    2023-06-19
    391人看过
  • 无因管理行为不包括哪些
    一、无因管理行为不包括哪些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一)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
    2023-04-17
    137人看过
  •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
    2023-02-15
    329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必要费用有哪些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必要费用有哪些?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
    2023-06-19
    245人看过
  • 排除真正无因管理,还有哪些类型?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
    2023-07-06
    47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无因管理
    相关咨询
    • 无因管理人的权力有哪些,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一、无因管理人的权力有哪些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二、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或是劳务费请求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5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或者劳务费请求权。
    • 无因管理法对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3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包括:当事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依照《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 无因管理支付请求权从何时起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5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