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被法院判处缓刑的舒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3月30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舒某的缓刑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2007年,被告人舒某从福建省云霄市的罗某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后,于同年10月在较为偏僻的弋阳县旭光乡其姨妈范家中租用房间,屯放假冒伪劣卷烟,然后再陆续贩卖给郑某、林某等个体工商经营户。被告人舒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发觉后,2008年元月22日,弋阳县公安局、弋阳县烟草专卖局的办案人员在范某家中,扣押了被告人舒某屯放的大量假冒伪劣中华、金圣等18种不同品牌和型号卷烟共计4156.1条,经检验鉴别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估价总价值为人民币274703.4元。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于2008年8月26日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舒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为牟取暴利,多次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经营额达274703.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舒某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对原判缓刑应依法予以撤销。鉴于被告人舒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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