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几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的侵财型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以每年20%至30%的速度增长。针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公安部提出,电子证据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佳证据。
增长速度快、行为特征手段持续翻新、组织化色彩浓厚等,是侵财型网络犯罪的特点。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员杜曦明在2015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指出,目前在打击防范侵财型网络犯罪时,因立法活动的滞后性、司法适用不够明确、工作配合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惩治和防范的效果难以彰显。
据了解,在各种网络犯罪的案件当中,侵财型网络犯罪的发案数量较多,行为方式也较多样,涉及的面较广,直接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是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一个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法官喻海松介绍,涉众型网络犯罪是重要的犯罪形式,而其破案率却大概只有1.5个百分点。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总经理朱劲松表示,在腾讯打击网络黑产的十多年中,利用用户行为和程序运行过程进行数据的建模,识别互联网恶意的数据,对将近10亿的恶意网址进行检测,每天拦截1200万次的欺诈和超过500万的诈骗短信。
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郭凯天表示,企业、法律界和政府应走社会共治的模式,共同推进法律的研究,既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又能杜绝网络犯罪问题的发生。
非单干户成为打击难点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行为人为了炫耀技术,会在攻击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等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留下调侃性的文件,比如我来过了你的计算机已经不安全了等,对被害人进行调侃、炫耀。
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调查取证难度不大,根据刑法第285条、286条能够进行较好的规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进一步指出,但今天的网络犯罪,早已不是单干户的个体行为。
赵志刚表示,现在,网络犯罪已成产业链化,有专门收集公民信息的、有专门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广告的,有专门开发木马软件的分工日趋明细。
据数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公安机关立案和查出网络犯罪的案件是31.7万件。
赵志刚表示,成本低,收益巨大,造成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各类社交软件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和阵地。
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可能相互不认识,也不会见面。赵志刚谈到。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表示,网络犯罪的网上网下的界限逐渐模糊,以利益作为纽带,相互绑定、快速融合,使网络犯罪的谋利性在不断膨胀,助推了网络犯罪市场的形成,催生了一系列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黑色产业链。
对此,李菁菁进一步指出,当前网络犯罪发展的变化,决定了必须调整刑事打击策略,不能局限于打击单个犯罪和下游犯罪,必须立足于打源头、打团伙、打链条,并且既要惩治人,还要惩治网络平台。
应用电子数据打击网络犯罪
朱劲松介绍,从2012年开始,PC端的团伙向移动支付端转移,在2013年针对移动支付端的病毒包是4.5万个,到2014年达到13.5万。从2015年前三季度每个月感染的用户趋势可以看出,总体的风险趋势在不断上升。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卫军表示,网络犯罪已向智能方向转移,趋势的增长,表明未来在打击网络犯罪层面要做的工作非常多,从取证、执政、质证和认证的环节,应用电子数据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佳方式。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电子数据从2012年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不过,电子证据的相关取证程序规定仍然很少,这种规则的缺失,使得其他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领域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当起了指导电子证据取证和认证的作用。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表示:关于电子证据合法性认证方面,在实体法层面,现已通过关于死刑案件证据认定的规定,如果能进行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证,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其他类似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关于证明力方面,除了依照其他的部门法认定之外,间接认定证据也是重要的方法,比如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支撑,我们在信息化领域里规定了很多证据的标准,这些证据标准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我们在取证过程中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推动完善大数据相关规则
现如今,打开百度地图、快的打车、滴滴打车等出行APP,通过后台的数据,就能反映出你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到了什么地方;在淘宝、京东、美团等消费型APP上,只要点开某件商品,也会有大数据的留存。
那么,大数据能不能作为司法证据使用?皮勇表示,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手机中都有各种APP定位,这种方式取得的数据,能不能成为证明安全实施的证据,仍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的考虑;如果它可以成为证据,那么,在每个城市生活的人都将变得透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在大数据出现以后,隐私和侦查、个人信息权利和大数据构成了矛盾:在大数据公司收集个人的信息时,理论上,个人有选择权,然而在生活中,个人也并不知晓。
中国的法律必须关注大数据,从实体法特别是民商法的角度来讲,必须明确大数据的权利意义;从审判角度来讲,对大数据要有一些相关的规则;从司法角度来讲,必须积极推动、参与构建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规则,包括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刘品新进一步表示。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不同,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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