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出庭和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3、出庭作证的配合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4、强制出庭及例外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5、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7、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请求予以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8、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产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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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信度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4-12-141、根据法律规定,证人的证言是一种证据。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达。在必要时,证人可以亲自书写证言。一般来说,证言应当是证人亲自目睹或者耳闻过的情况,或者是别人目睹或者耳闻过的事实。 2、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存在真实、不真实或者完全不真实的情况。因此,在收集和运用证言时,我们需要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