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简称“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一)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1、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
2、对于家庭中有因上学、入托暂时居住在此的本市(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常住的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
3、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时间限制。
4、返城知青子女挂靠在亲属家,符合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可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同申请。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二)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收入,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认定。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3、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4、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5、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6、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区(县)房管局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7、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可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合住的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
8、对于申请家庭由于离婚、知青返城等将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但实际未在该住房居住的,由该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落户情况说明(见附件1)和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寄宿人口登记表或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说明(见附件2)后,落户的近亲属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家庭现住房。
9、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10、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伙用人姓名等)。
11、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不能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可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原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属私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提供面积凭证;属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原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开具《房屋情况说明(附件3)。
12、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实地丈量确定现住房使用面积。
13、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14、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导致原房屋置换或变卖2年以上的,且租房居住、无力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出具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证明、原房屋置换手续或买卖合同,可申请租房补贴。申请家庭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4)进行认定,且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特殊变故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15、申请人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地产权证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计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16、申请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自建的房屋,拆除后不计入核定的住房面积。
17、子女一家三口与父母住在一起,产权属父母,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申请。
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租房补贴,“小三口”提出申请时,人均住房面积可按五口人计算,“小三口”家庭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老两口”再申请时,人均住房面积要按两口人计算,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计算。
作为一个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均现住房面积按五口人计算,享受补贴人口也按五口人计算,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计算。
18、知青返城人员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单独申请时,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住房面积不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9、返城知青退休回津的,其收入计算以退休金领取证上的收入为准,原工作地住房应与本市住房一并核定,工作地住房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0、因入学等原因,未成年人员将户口迁入亲属家,其父母在他处有住房,不作为迁入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不分摊住房面积。
2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共同居住父母住房,父母是农村户口,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均住房面积按父母现住房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全部人口计算,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共同居住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其父母的住房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或丈量后出具现住房面积证明。
22、借住单位公房,承租关系未解除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若承诺腾退单位公房后,此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申领补贴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实地核查。
23、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原立户违章住房拆除补助费在8万元(含)以下的家庭,可持立户违章住房被拆除的有效凭证、户口簿和家庭收入证明等要件申请租房补贴。申请家庭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
不能提供拆除凭证或没注明补助费的,申请家庭需到原拆迁单位开具《天津市立户违章房屋拆除情况证明(见附件5)。
24、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处,原合住房屋已拆迁、
置换、买卖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置换手续、买卖合同,落户的住房合并计算其现住房。
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处,原合住房屋已拆迁、置换、买卖的,由申请家庭提供户籍、原房屋拆迁协议或置换手续或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后,落户的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住房可不合并计算其现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户籍迁移地房屋情况。
(四)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家庭补贴人口计算。
二、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代理人,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见附件6)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与他人合住的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与合住家庭关系证明和长期共同明。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见附件7),并加盖公章;
(2)离退休人员纳入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
(3)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提供个人诚信申报材料(见附件8)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5)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学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
(6)“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与原单位未解除工作合同的,由原单位开具下岗证明,并有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7)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特困救助家庭或申请家庭中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
(8)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
(9)其它情况的,提供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现住房有关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
(5)与近亲属合住的,提供合住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近亲属家庭的户口簿;
(6)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9),并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承诺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户违章住房后申领租房补贴的,还须填写《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11)。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2),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房管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13),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1、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审核
区(县)房管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送达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管局经办人对《申请审核表填写是否正确、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管局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享受补贴人数和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非“低保”、优抚、特困救助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同级区(县)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退还申请人。
2、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办人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回同级区(县)房管局。
对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退还申请人。
(四)公示
区(县)房管局将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收入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公示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样本见附件14),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将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连同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五)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在5日内对区(县)房管局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区(县)房管局。由区(县)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六)发证
区(县)房管局收到市国土房管局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15,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七)租房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租房补贴。
(八)申领补贴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在5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区(县)房管局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违章住房拆除情况,并在《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将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区(县)房管局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九)发贴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管局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16),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由区(县)房管局代为发放给申请人。申请家庭租房补贴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没有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变化情况的,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十)公布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应将上月新增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17)。
三、租房补贴调整程序
(一)申报或定期抽查、检查发现
1、享受租房补贴家庭自行申报的
(1)申报
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当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申报,收入变化的,需按年度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8,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增减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家庭成员收入的有效证明。
(2)受理
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张榜公布后,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一并报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
2、街道办事处发现上报的
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租房等变化情况,填写《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租赁住房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9)。对低收入家庭中人口、租房情况变化的或群众举报的,在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0)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
(二)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在5日内对自行申报的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对街道办事处抽查、检查中发现上报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核实无误的,区(县)房管局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和租房等变化情况,提出调整租房补贴额度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意见,在《变更登记表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三)调整或停发租房补贴
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市住保办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变更通知书(见附件21),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管局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
2、享受租房补贴家庭自行申报的或街道办事处走访、抽查发现上报的,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市住保办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通知书(见附件22),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管局转交申请人,对家庭上年收入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或人口减少使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申请人自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3、对申请家庭自行购房、中断租赁关系、自愿退出的,市住保办通知申请人自复核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自愿退出租房补贴的家庭,需到区(县)房管局填写《退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书(附件23);
4、对于原申请人已故且该家庭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需到区(县)房管局填写《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变更具结书(见附件24)后,可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继续领取租房补贴。
四、建立核查制度
(一)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市国土房管局对租房补贴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要参照市国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提请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住保办应加强对各区(县)租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并做好租房补贴发放、调整及管理工作。
区(县)房管局负责对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现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有异议的情况和享受补贴家庭变更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发放《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办理租赁备案,受理申领补贴及档案资料管理、网上审核备案等工作。区(县)房管局要积极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有异议的情况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街道办事处负责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并完成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数、现住房面积和收入情况的初审工作,配合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相关情况变化及时通报区(县)房管、民政部门。
(二)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每年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和租房等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的,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其租房补贴额;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该家庭租房补贴。
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如实或及时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变化情况而多领取补贴的,市住保办先暂停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待该家庭退还多领取的补贴款后,市住保办再开始按调整后的额度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情节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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