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行政机关才能履行职能。当事人对某一条例或规范不服的,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去诉讼,更不知道诉讼的内容。(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民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的请求,否则将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应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但仍未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3、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总结了五种类型:(1)行政信息披露:行政机关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等。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不披露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违法者勾结的行为,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等;(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5)行政支付:行政机关不及时向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当公民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经意间损害自己的权利。
行政诉讼不作为被告如何确定
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如何判决
106人看过
-
行政监察人员不作为的行为如何认定
108人看过
-
街道办事处不作为如何行政诉讼
498人看过
-
行政诉讼如何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313人看过
-
如何理解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是多久
35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公安行政不作为是否可行
431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
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行政诉讼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1第33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35条
-
如何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1-04-13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
-
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应如何判决?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则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内容上可分为拖延和拒绝。
-
行政诉讼中的知道、不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