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实现城市规划,抑制征地补偿费用急剧上升,保证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已规划了的土地实行预征,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征土地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一定比例补偿费用的行为。土地预征后,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证规划的实施,又可以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使政府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但预征不是批准征用,建设需要用地时,仍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在没有使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不能丢荒,不能搞任何建筑物。
二、拟预征的土地,必须是已经规划部门做了规划或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用地,或者是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要地段的土地。
三、县(市)预征土地要经县(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国土局实施。市区预征土地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编制预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会同各区国土局实施。
四、预征土地一定要签订补偿协议。签协议时要严格按法定的补偿标准,不得突破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对农民的生产及生活出路要有妥善的安置办法。县(市)预征土地,由县(市)国土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市区预征土地,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五、预征土地要支付补偿费用。签订征地协议后,可先支付补偿总额的5%至10%的费用,补偿余额,待正式批准用地时付清。
预征的土地两年内未正式征用,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调整补偿费用。
预征土地时,县(市)可以按预征面积的10%给村留用地,市区可以按预征面积5%至8%给村留用地,用于发展第二或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的生产和生活。
预征土地的资金,可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各县(市)国土局筹措。以后,从土地收益中偿还本息。
预征土地,是解决因征地周期长而影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用地管理的一项改革。各县(市)、区在预征土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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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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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的责任归属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5-01-28一、土地征收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确定。 2.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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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承包的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5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物的补偿费是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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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坟墓上的土地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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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局非法征地问题的探讨山西在线咨询 2025-0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