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不签征收协议是否合法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
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1、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要明确: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或有职权的政府机关,另一方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如公房承租人);
2、补偿内容要约定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差价结算等内容;如遇约定不清晰、或者干脆是空白协议的情况时,切记不要签字;
3、除内容要合法、完整外,如果对补偿协议有重大改动,需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不要轻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关于补偿的约定务必落实到书面上;
4、违约责任条款要明确:一般情况下,落实到征地补偿协议中的内容都是可以实现的,但部分地方还是存在政府签订完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的情况,此时这个违约责任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协议法角度来讲,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帮助我们被征收人更好的挽回损失,督促政府履行补偿协议;
5、签订补偿协议,至少要一式两份,自己手里务必要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内容完整的补偿协议原件,有时政府会以“需带回盖章”为由,把几份协议全部收走,然后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协议,不履行补偿。
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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