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合政办〔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11-8
执行日期:2006-1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5]50号),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共保留市本级行政处罚等7类具体行政行为3650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除外)。其中,行政处罚3157项、行政强制146项、行政确认47项、行政征收57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裁决6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29项。具体项目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WWW.HEFEI.GOV.CN)上公布。
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办理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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