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14:25:44 242 人看过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以及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是由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相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医疗引发侵权的诉讼。

一、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有什么

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是: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方式与一般齐全诉讼的举证方式是不同的。

三、特殊侵权有哪些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前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后半段:

15.须按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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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4
      下面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
    • 几种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