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环保约谈办法,今后对存在环保法规政策标准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17种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自治区环保厅将进行约谈。
约谈办法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或企业存在以下17种情形,可提出约谈建议: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实施区域流域限批要求约谈;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事项;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其他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决定约谈前,宁夏环保部门要向被约谈政府或企业下达《约谈通知书》;约谈结束后,宁夏环保厅将督查约谈对象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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