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发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06:39 481 人看过

党的十五大已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改革目标。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结构将发生重大普化,企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形式将层出不穷,并将长期共存。在这种新形势下,以资本为纽带所进行的各种组合,使企业主体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相关的社会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体现在劳动关系方面也会发生相应的新变化并呈现出新特点:

1.经济关系主体多元化,对劳动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认定难度增加。经济经构的调整和公有制形式多样化使经济关系主体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是经济关系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随经济关系主体的变动而变动,使劳动关系主体和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认定发生困难。比如建筑行业的多重承包及跨行业、地区、所有制等多层次联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究竟认定谁是用人主体,各承包者或和企业究竟应如何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2.劳动关系内容复杂,与其他关系如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劳动争议处理难度增加。首先是劳动争议的性质难以判断,诸如多种关系相互交叉究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哪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等,其次对多重关系的处理,同一争议案件既可能只涉及劳动争议,又可以既涉及劳动争议又涉及其他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的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权限、法律适用以及是否应合并处理等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使各种主体在短期内处于不断分化组合的变动之中,这一变动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调整手段包括法规政策、组织机构、调整方式相对滞后,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大量发生,并将进入劳动争议的高发期。

4.劳动争议处理适用法规发生困难。目前劳动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而相配套子法至今还没有一个出台,《劳动法》过于原则的规定,与错综复杂的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一法律适用不相适应,而过去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已是过时,另一方面一般只适用原国营企业,并且某些解释又不能直接引用为裁判依据,从而使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也使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真空带"。

总之,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条件下使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难度增加了,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的对策。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或作出相应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劳动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对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对承包、联营等企业的经济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对承包、联营等企业的经济主体应承担的劳动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使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处理机构或组织能据此迎刃南昌解,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

2.认真做好法律、政策的配套完善与一体化。要抓紧出台《劳动法》的子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要制订对所有用人主体的标准统一的各种法规规章,使法律体系一体化。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够有章可循、依法行事,减少争议的发生,同时为有关机构调解、裁定劳动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3.强化裁军动监察,确保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监察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它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标准来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出偏差,并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纠正这此偏差,及时地控制、制止违法活动和不当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活动沿着正确轨道运行,因此强化劳动监察可以达到消除隐患,预防纠纷的目的,是协调与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认识它的重要,以使高发期内的劳动纠纷和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4.完善处理协商机制,使矛盾在基层得到及时合理地解决。首先是要继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力供求双方真正处于平等地位。其次是要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的独特作用,要继续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各级工会组织与企业的正常协商机制。第三,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地的作用,企业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前,都应事先征求大多数职工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第四,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基层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及时解决有重要意义,鉴于企业调解组织不能真正成为能独立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组织的现实,拟考虑在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所属行业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5.探索劳动仲裁司法化之路,使之与法院相互衔接。

目前的劳动仲裁体制是属于行政司法体制,拟推行劳动仲裁司法化,使之成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同时实行裁审分轨制,或裁或审,让当事人自已去选择,这样既有利于案件公正及时地解决,也有利于解决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由于职能不清而产生的状告无门的矛盾。

6.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当事人劳动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依法行事,减少争议发生。要采取新闻宣传、法制教育、行政执法等手段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当事人劳动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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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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