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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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国家质检总局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①新申请、复查提交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②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前后证书复印件
工商部门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二)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质量手册?[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也可为其电子版本,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三)质量手册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示范文本下载]
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
省质监局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5
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6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7
证书补办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补办申请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2.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鉴定评审
-->现场鉴定评审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刘纯
<!--
-->
2个工作日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1)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2)“申请许可类别”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对应填写。(3)“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无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申请机构已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无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机构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机构公章。(4)“申请单位资源”和“各部门人员组成”、“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和“主要生产设备状况”、“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刘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0-->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1)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2)“申请许可类别”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对应填写。(3)“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无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申请机构已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无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机构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机构公章。(4)“申请单位资源”和“各部门人员组成”、“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和“主要生产设备状况”、“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鉴定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鉴定评审机构
365个自然日
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纯、泽仁娜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0-->
5个工作日
1.评审项目与申请项目、受理项目一致,无漏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说明理由),无多项。2.评审条款、评审记录、评审结论一致。3.评审结论表述清楚,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5.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6.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7.鉴定评审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鉴定评审组长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8.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锅炉、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2.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3.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4.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5.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新申请或增项)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3.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4.核实型式试验报告;5.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除上述内容外,换证评审时还应包括: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2.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6.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电梯、起重机械制造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2.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9.包括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记录、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记录、工作质量评审记录。10.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论,并由评审人员签字确认。11.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12.不符合项应与鉴定评审记录中的内容一致。13.不符合项表述清楚、界定明确,利于企业整改。12.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及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15.整改报告、相关见证资料应与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一致,提交的见证资料能够证明整改完成。鉴定评审组应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1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17.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18.应到会人员签字齐全。19.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当场的,应有监察员签字。20.有鉴定评审组成员签字,申请单位签字并盖章。21.根据申请单位的反馈情况填写鉴定评审工作评价表。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3-->
5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0-->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248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
法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
法定依据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5
法定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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