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6:03:34 325 人看过

股权,转让,财政厅,公司,股份,有限

苏财国资〔2001〕14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以及国家组织的国有股变现筹资等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辖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必须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使国有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国有股东一次性转让股权超过其持股量30以上、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审批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除此以外,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其他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非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省辖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市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的申请报告;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和转让定价分析,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

5.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或转让国有股权的评估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

6.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7.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方需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基本情况(包括与股份有限公司及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营业执照及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3)受让方在报我厅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4)受让方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进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份相关文章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公司,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法》和《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改变。不得超出《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范围设置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二、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本地区发布的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对原来已经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于1997年7月1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法规、规章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建议当地人大、政府进行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公司法》
    2023-06-05
    488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regulations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股东主动转让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一)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2023-08-12
    246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步口用题关于确关题具确关关于用工确关的明进海题步题一企进问【章名】通知福州海关: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以上,请按照办理。
    2023-06-06
    249人看过
  •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2002年11月1日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
    2023-06-05
    478人看过
  • 有关股份公司解散的问题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1)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3)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4)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5)法院裁定解散。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
    2023-06-09
    479人看过
  • 关于公司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讨论
    1、在具体验资方式上,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度。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设立前,应当进行验资。验资过程是确认资产是否到位的过程。主发起人的出资,按照剥离到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即净资产进行。这些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设立日止,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因此,对主要发起人的出资额进行验资,不仅要对验资日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进行验资,还要对拟投入的负债进行验资。股份公司验资报告的日期为发起人认缴的全部出资缴清之日。在该日前,主发起人必须将经评估确认并持续经营的资产、负债按约定金额移交股份公司筹委会,并完成交割。众所周知,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资产实际交付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期间,由于拟投资于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持续经营,其价值金额将发生变化,产生经营损益,导致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的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化。主发起人必须保证在验资报告日按照出资协议约定折价真实投入净资产。在此期间,经营亏损用现金弥补,利润归
    2023-05-31
    42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2023-05-29
    192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告
    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_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每股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向______有限公司协议回购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____万股的决议。本次回购一旦完成,公司将依法注销上述所回购的股份,届时公司注册资本自______万元减少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股份总额自______万股减少至______万股。为此,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郑重承诺:若有合法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将根据其合法证明文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或为其债权提供担保。公司之控股母公司——______有限公司已承诺:如债权人因公司股份回购而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其将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
    2023-06-05
    281人看过
  •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陕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2023-06-10
    218人看过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央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积极贯彻和落实,并对其实施提出了较好意见,也咨询一些疑点。现就此答复如下:一、本《通知》中“境内机构”指境内中资企业。第二部分第7条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二、本《通知》中第二部分第6条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范其外债汇率、利率风险……”修改为“非金融机构为防范其外债汇率、利率风险”。该函与《通知》配套实施。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94)汇资函字第3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央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资金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同时,随着西方国家经济逐步复苏,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在以往的筹资工作
    2023-06-05
    153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2]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产权变更,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些国有股持股单位的经济性质发生变化,进而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相应变动,形成了国有股的
    2023-06-09
    337人看过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2023-08-12
    470人看过
  •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九)法定代表人、
    2023-06-09
    359人看过
  • 了解咨询一下有关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你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同意模式具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保证股权流通性的价值,股权外部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主体为拟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之外的全部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名册登记变更和股东工商登记变更,通常情形下股权确认应以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根据3号令规定,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国家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广泛征集受让方。(一)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3.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指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6.受让
    2023-08-08
    24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份
    词条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股份
    相关咨询
    • 公司的股份能否转让有关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双方合意。股份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理论的规定,也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生效。
    • 关于股权转让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何办理流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7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问题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2-16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若是向外转让股权,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余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限制其股份
    • 关于公司债权转股权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7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主要有: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 2、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 3、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 4、不能是金融债权,无法转让为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