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怎么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8:21:54 59 人看过

(一)关于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改非”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为多层和高层两种。安置房为多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六种基本户型;安置房为高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七种基本户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筑面积的合计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40平方米安置房;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靠选择6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上靠7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在上靠基本户型后,对超出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2)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安置,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评估,互相找差,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地段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未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住宅房屋。

(二)关于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补齐各种费用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有照住房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房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房处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关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关于房屋安置

1.住宅房屋

回迁安置房屋有4种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2)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3)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4)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5)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2.营业房屋

被拆迁营业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回迁安置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3.“住改非”房屋

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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