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20:14:38 22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发现拍卖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规定,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拍卖中,如果拍卖公司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而且强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对委托人应按照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拍卖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拍卖公司自己承担,对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所以,对于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的物的,应对委托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在开票上,委托人直接将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开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委托人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而享受免交营业税的待遇。

2、受托拍卖的是属于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是由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应对委托人按其取得的价款,如果是土地,则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房产,则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在开票上,委托方应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买受方,并凭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二)拍卖业务的增值税问题

拍卖公司受托拍卖的属于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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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0日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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