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1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4%。
二、住院待遇:
1、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
4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2%。
18万元以上,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1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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