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金额是否已抵押登记为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1)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2)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
(3)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6)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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