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4:57 106 人看过

合同订立时的信托利益保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的信任。在合同谈判中,由于不同的谈判程序和对信托利益的保护程度,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对另一方不存在信托利益保护原则,则信托利益的补偿应恢复到国家,合同谈判阶段可分为三个小阶段:

首先,在合同谈判的初始阶段

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都没有信任,因此不需要保护信任利益,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谈判,不需要对信任利益进行补偿。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费用,这也是必要的业务成本。合同谈判的持续阶段

双方已就实质性合同条款进行了谈判,并具有初步的信托利益。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发生的费用。

III.如果双方的信任达到了较高水平,并形成了约定关系,即此时进入合同谈判的最后阶段

,如果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终止谈判,受害方的利益不限于支付的直接费用,而应包括机会成本损失。保护信托利益也是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赔偿对方对该行政行为的信赖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但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无效或者撤销除外,欺诈方的信托利益是在另一方合理信任的基础上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的成本。信托利益的赔偿原则是将善意欺诈人的地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地位。履约利益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如期履行后获得的所有利益。外国立法通常基于信托利益原则,该原则不超过履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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