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人格权是指什么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享有婚姻自由权,有权依法自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有通信自由权,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隐匿或毁弃;有住宅自由权,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至于最终结果是否平等,则取决于每个人的能力、努力程度、机会的把握、风险的防范等因素。
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比较
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次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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