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有权管理人员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捏造该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第三方以此提起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
2.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借贷等形式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或签订虚假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若第三人以此提起诉讼的,就属于虚假诉讼。
3.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的债权实际不存在或是与他人串通捏造的。
4.在立案过程中,即使案件本身的信息没有虚构,但对当事双方的个人信息有捏造、篡改的行为,以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属于虚假诉讼。因为有的案件,是否立案、该情节是否定罪,甚至如何量刑,都可能与原被告双方的年龄等个人信息相关联。
5.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比如说在一些网络文学创作中,利用虚假的调色盘等信息,诽谤原创抄袭并提起诉讼的,系虚假诉讼。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无论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想要起诉另一方的,此时是必须以真实存在的事实起诉的,不能虚假的进行诉讼,如果是虚假诉讼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的,此时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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