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监狱里服刑时间长短的决定因素以及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并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时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其在监狱中的表现。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管 制 、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 如 何 减 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接受刑罚的同时,也要接受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和教育改造。为了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分子刑后改造,这些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减刑。
减刑的条件主要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劳动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如果犯罪分子符合以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然而,减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刑罚执行机关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改表现等。同时,也需要经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生效。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劳动改造,同时也需要刑罚执行机关的公正评估和合理建议,才能获得减刑。
减刑是监狱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公正刑罚执行方式,需要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劳动改造,并得到刑罚执行机关的公正评估和合理建议。同时,减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并经过审核批准才能生效。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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