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16时许,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省道3公里100米处,与殷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撞到曾某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及殷某均无责任。李某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曾某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殷某诉请法院依法判定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52200.2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调查时,曾某辩称,李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无责,故不应予以赔偿。曾某驾驶车辆的A保险公司也认为,因投保人无责任,故坚持不予赔偿。但李某驾驶车辆的B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李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但曾某的保险公司仍应在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元,剩余款项由该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是由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撞到曾某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虽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事实上与原告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无责赔偿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作为无责方的A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曾某驾驶车辆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8352.54元,李某驾驶车辆的B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原告83525.4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支付原告41282.21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一方不承担责任,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对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故B保险公司要求A保险公司不按比例限额直接赔付原告12000元也是不合理的。综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责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在每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逐年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后,轻者骨折,重者部分肢体功能丧失,甚至失去生命。面对五花八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司机和受害人应当如何避免事故的发生?纵观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没有不违章的。法官建议,司机和行人都应遵守交通法规司机,车辆行驶应该各行其道,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和赌气车,载重汽车不要超载,在路口应该减速慢行,不闯红灯,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交通事故无可避免地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应该如何处理?法官介绍,若出现伤者应该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迅速报告执勤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在等候时,可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那么如何解决事故后理赔金难题呢?法官介绍,司机交足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理赔、减轻个人损失的最好方法。另外,在行车过程中遇到一些状况,比如被人碰瓷、出现交通事故纠缠不清等,如果配有行车记录仪,记载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影像、声音等资料,这些资料是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的证据,能避免额外的麻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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