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02:51 106 人看过

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6)(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于2007年1月14日起施行。现将该《资格条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资格条件》是在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2005)的基础上,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有关要求修订而成的,它是我省各级运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与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资格条件》精神实质,确保《资格条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规范行政许可,切实做好《资格条件》的实施工作。

自《资格条件》施行之日起,对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运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资格条件》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运(2006)137号)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2007年1月14日以前已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级运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一)严格核查许可类别。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凡具备一种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五县除外)的,核定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20辆的,暂定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具备三种(含三种)以上培训车型,且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的,暂定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地要积极推动区域内资源整合,现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拥有量尚未达到要求的,每种教学车型必须于2007年底前达到3辆,2009年底前达到5辆,到期仍未达标的,取消该车型培训资格,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二)强化教练场资质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拥有固定的场地驾驶教练场;对于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租用的教练场地,各地运管部门要进行重新核实,教练场地应具有经公证的租用合同,租用期不少于3年;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场地、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的训练科目设置图详见附件。

(三)全面核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设区的市级运管部门,要依照《资格条件》对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将核查结果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运管局。

(四)完善行政许可程序。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机动车驾驶培训行政许可质量。从发文之日起,机动车驾驶培训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须经专家组现场核查,运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出具的核查认定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省运管局要建立专家库,从省、市、县三级运管、车管机构和骨干驾校中具有多年驾培管理与经营经验,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省运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告知所在地运管部门。

附件:1、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2、场地、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的训练科目设置图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1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关于组织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管处、公证协会(联络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宣传《公证法》,结合抓好当前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工作的需要,经过前期工作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杭州举办“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报到;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举行预赛,下午举行决赛。二、地点:浙江开元萧山宾馆(杭州萧山区人民路77号,联系电话:0571-82625888-3062)。三、参加人员:十一个市各组织一个队参加,每个队由5名人员组成(1名领队人员、3名参赛人员、1名参赛候补人员)。四、评委: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组成;省厅公管处殷建荣为候补评委。省厅公管处省公证员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2023-06-06
    354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金设置第三章社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七章附则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名称:合作社。本社住所:
    2023-06-07
    51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经修改的《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浙交[1993]216号文印发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和省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和交通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下列规定:1.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2.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工作,省厅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于六月份办理一次。3.凡批准定级、升级而资质等级定为暂定等级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经营作风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格审批机关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4.凡由我省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交通施工企业,均应按《浙江
    2023-06-08
    43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文号: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
    2023-06-07
    166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
    2023-06-08
    405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试点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0年起,开展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0个县(市、区)。为使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步伐。对试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按照试点标准适时对各地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标准: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一)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要根据本地城市化发展的
    2023-06-10
    481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金德水(副省长)副主任:孙志丹(省政府副秘书长)郑尚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成员:高海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勇(省发改委副主任)周日星(省经贸委副主任)何杏仁(省教育厅副厅长)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谢双成(省监察厅副厅长)钱巨炎(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兴泉(省农业厅副厅长)杨敬(省卫生厅副厅长)吴鸿(省林业厅副厅长)吴玉琛(省环保局副局长)马柏伟(省工商局副局长)俞永跃(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会光(省质量技监局副局长)赵光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周柳军(省粮食局副局长)高杰(省法制办副主任)单烈(省新
    2023-06-07
    169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8-6-30执行日期:2008-6-30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科学编制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联网公路的建设规模,我厅在各地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编制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于2008年12月底前报送我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自2003年以来,全省交通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实现了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性突破。五年来的农村公路建设,极大改善了我省农民的出行环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等起到了多方面的促进和带动作用。但农村公路还面临着继续深入推进通行政村公路的建设,使具备建路条件的行政村在三年内基本实现“通达通畅”
    2023-04-22
    460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残联,省级(含驻浙中央部属)各单位: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为了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安置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浙政发[1994]175号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的管理,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5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文号:[1989]浙审管字第36号发布日期:1989-5-30执行日期:1989-5-30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审计事务所:现将《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已具备审计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从今年起试行。未具备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一九九0年起试行。请你们及时总结经验,抓紧抓好质量考核工作。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审计事务管理处联系。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发展社会审计事业,维护社会审计的信誉,提高社会审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与内容凡审计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项目,均列为质量考核范围。单位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有以下五个部分:(一)委托合国书。委托合同书诸要素包括: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目的与内容,采用的工作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与
    2023-06-07
    111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0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号2号楼旧一点,没有独立卫生间。某些大一新生可能要住那了.其它楼都有独立卫生间,但都没空调,电视,热水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位于中国宁波,是人民政府首批批准成立的四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前身为创建于1914年的“宁波公立甲种商业学校”,被誉为“宁波商帮文化的摇篮”。学校历经数次调整、搬迁、拆并,1999年在“宁波商业学校”的基础上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5
    • 浙江省的机动车怎样扣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浙江省机动车扣分内容内容扣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12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12 驾驶中型以上
    • 浙江省质量监督机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3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
    • 浙江通行的非机动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1、交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后,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一方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 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有关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5
      齐齐哈尔市XX令第1号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自二○○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市长:林秀山二○○六年三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素质,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有关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