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一、公安机关如何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不仅包括将人捉拿归案,也包括在法定条件下变更、撤销逮捕的强制措施,具体来说:
1、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
(1)具体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①患有严重疾病的。
②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2)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3)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
(1)具体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2)申请人员: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3、应当变更为逮捕:
(1)具体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2)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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