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亚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12:28 335 人看过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亚坤,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闫庄村沈庄7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亚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亚坤及其辩护人黄东英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姜亚坤无证驾驶无牌照建设牌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闫一ⅹ驾驶的豫N—M2567号隆鑫牌摩托车相撞,致使闫一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姜亚坤让其表哥路ⅹⅹ代其顶罪,2009年1月7日因路ⅹⅹ家人不同意由路ⅹⅹ顶替,姜亚坤投案。姜亚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姜亚坤的供述;2、证人路ⅹⅹ、闫一ⅹ、崔ⅹⅹ、张ⅹⅹ、闫二ⅹ、闫三ⅹ的证言;3、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认为被告人姜亚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亚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亚坤让其表哥代其顶罪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2、被告人姜亚坤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姜亚坤无证驾驶无牌照建设牌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闫ⅹⅹ驾驶的豫N—M2567号隆鑫牌摩托车相撞,致使闫ⅹ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姜亚坤让其表哥路ⅹⅹ代其顶罪,2009年1月6日因路ⅹⅹ家人不同意由路ⅹⅹ顶替,2009年1月7日路ⅹⅹ家人陪同姜亚坤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投案。姜亚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姜亚坤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骑摩托车去办事沿105国道与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由于没有驾驶证便让老表ⅹⅹ层顶替,后来路ⅹⅹ和家人不同意,就投案了。

2、证人路ⅹⅹ证言证实,因姜亚坤没有驾驶证,其顶替了姜亚坤处理事故。

3、证人闫一ⅹ证言证实,姜亚坤去冯桥乡路上,与同方向的摩托车相撞,两车都倒了。

4、证人崔ⅹⅹ证言证实,见一辆摩托车与闫ⅹⅹ的摩托车相撞,两车都倒了。对方一人受伤,司机跑了。

5、证人张ⅹⅹ证言证实,到事故现场看见一个是闫小庄闫崇东、另外一个年轻人在路边躺着。

6、证人闫二ⅹ、闫三ⅹ证言证实,听到一声响,看见两辆摩托车撞了,一个是同村的闫一ⅹ,另外一个人躺在路边上。

7、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闫崇东系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8、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姜亚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闫一ⅹ无责任。

9、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姜亚坤赔偿死者闫一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抢救费等一切费用105000元。

10、自愿谅解书证实,不再追究姜亚坤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亚坤让其表哥代其顶罪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2、被告人姜亚坤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姜亚坤因没有驾驶证让其表哥路ⅹⅹ顶替,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姜亚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其辩护人关于可对被告人姜亚坤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亚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姜亚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亚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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