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城镇韩愈路28号,连江大道与韩愈路交汇处。阳山县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水务局(三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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