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法》即将实施之际,今天下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结合该院办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在旅游安全维权方面,对广大旅游者及旅行社等发出提示。
孙女士在女儿顺利考上大学入学后的第一个假期,计划与女儿一起去海南岛旅游,便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出行中旅途中,母女在入住由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内财物被盗。返京后她们状告旅行社索要赔偿。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孙女士母女被盗时因为其没有关好房间门窗,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安排其入住四星酒店,且事发后,其已收到旅行社900元补偿款,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违约行为。
法院最终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后,她在上诉仍被维持判决的情况下,日前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申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败诉是错误的,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人孙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安排其入住四星级酒店且为选择安保设施完善的酒店,却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根据孙女士签字的《参加旅游特别提示》,旅行社对旅游者财物被盗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法院认为旅行社未违约并无不当。
一分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庞涛告诉记者,本案给公众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于,旅行社对游客的安保提示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是否应根据游客不同的居住楼层、地域特点、案发情况等作出不同程度的安保提示?我们认为,就本案盗窃而言,旅行社做到一般提示即可,防范盗窃应是一个普通成年人应当预见且可适当防范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地是一个犯罪高发地,旅行社应就此进行特别提示和必要防范。
庞涛提示,旅游者在相关合同及提示上签字时,如遇到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等情况下,一定要具体了解清楚再签字,不可轻易下笔。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必备条款,这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庞涛还提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行社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即将实施的《旅游法》第六十二条专门作出规定。另外,《旅游法》第八十条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涉及旅行社是否违约,特别是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时,如果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游客来说会不会存在举证困难?庞涛介绍说,民事诉讼规则中并未规定此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游客旅行中要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特别是证据留存、保存意识。
检察官还提示,旅游法还针对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等乱象进行规范,包括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履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行项目。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款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出台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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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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