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同案犯的供述应该算作证言。
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共犯口供属于后审案件的“证人证言”,认为该同案犯供述是经过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牢靠的基础上,且该被告人与后案审理的共犯人在利害关系上已牵扯不大,实际上已成为后审者犯罪事实的知情者,其诉讼地位因而发生变化,成为另案诉讼的证人。域外许多国家也持这一观点,在英国,如果共犯因同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分别审判,则在每个分离的审判中,各非同案共犯都可以作证;日本法律也认为,共同被告人在同一程序中不得同时作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证人,但在分离程序中,“既与被告人地位分离立于第三人的地位,自得作为其他共同被告人的证人”,且其证言的证明力与一般证言相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更为合适。一方面,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与该国司法制度的设置密不可分的,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传闻证据、交叉询问等证据规则的确立为前提的。然而,在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和完善的我国当前,生搬硬套这种处理方式非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非同案共犯的供述与普通证人证言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从证明主体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来看,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我国,证人与案件审理结果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被告人是被追诉和可能被定罪的对象,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当事人,二者的地位存在明显差异。其次,从所证明内容的范围而言,被告人供述的范围更广,其作的有罪供述会更直接、全面地反映出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案件事实,尤其是在证明犯罪主观目的与动机方面更是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反之,由于并非案件的直接当事人,证人证言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部分情节,而不能像被告人口供那样全面、具体。最后,从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而言,非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更大的虚假可能性。相对于证人而言,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由于口供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而其真实性容易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在内容上也容易出现反复。特别是对于先受审的被告人来说,由于其供述无须像证人证言那样与后审理的非同案共犯进行当庭对质,在缺乏足够的质证程序予以制约的条件下,不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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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的供述是证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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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属于证人证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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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案犯是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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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证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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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案犯是属于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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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案犯属于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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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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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06同案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属于什么证据在理论结合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共犯口供属于后审案件的“证人证言”,认为该同案犯供述是经过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牢靠的基础上,且该被告人与后案审理的共犯人在利害关系上已牵扯不大,实际上已成为后审者犯罪事实的知情者,其诉讼地位因而发生变化,成为另案诉讼的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更为合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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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31.在刑事司法中,共犯与同案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犯侧重于实体法价值,是指共同犯罪的人;而同案被告人则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司法机关共同追诉的人,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人都是同案处理的(即同案共犯),在某些情况下,如案犯归案时间不同时(在逃或者严重疾病),实践中也存在将共犯另案处理的可能(即非同案共犯)。本文所探讨的“同案犯供述”即针对此种先行审理的非同案共犯。 2.在审理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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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案犯是否属于自首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61、供述同案犯属于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若有同案犯的,直接供述同案犯的帮助行为,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属于自首。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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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共犯供述的性质及证据效力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31.首先,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在诉讼中本身也属于被审查对象,存在虚假和捏造的可能性,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指控他人有罪的证据。 2.其次,在证据种类上,同案犯的指认在证据种类上仍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该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属于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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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共犯供述的性质及证据效力是怎样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51.首先,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在诉讼中本身也属于被审查对象,存在虚假和捏造的可能性,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指控他人有罪的证据。 2.其次,在证据种类上,同案犯的指认在证据种类上仍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该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属于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