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险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0:21:05 179 人看过

可保险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如下:

1、企业财产保险是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种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

2、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即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利润损失保险通常作为附加险或特约保险项目,只有当企业投保足额的企业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之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导致企业遭受的利润损失;

3、家庭财产保险是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一种财产保险,其承保责任范围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基本相同。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受损保险财产损失价值评估

当一项财产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了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故导致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能就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此即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不仅包括出险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还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为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时对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的评估。

虽然保险公估目前已作为我国六大类价值评估业务之一,但它还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评估操作规程。在实际评估操作中,评估人员只是参照已出台的其他有关价值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保险财产的价值评估有其特殊性,其评估目的、原则、基准日及评估方法与其他价值评估业务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文拟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特殊考虑

(1)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受保险合同的制约。在这种特定的经济行为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目的也具有特定性。该价值评估并不只是评估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公允价值,也不只是评估保险财产部分受损情况下的修复费用,而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金额,从而为保险人理赔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由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可能进行,因此,评估基准日应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

(3)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保险财产事故时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不同。本文将具体讨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下财产保险损失价值的评估。

(4)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评估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

全损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已不复存在或保险财产虽然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要恢复出险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已无修复的必要,可推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可通过修复的方式使其恢复到或相当于出险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或出险时的价值。

二、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或推定为全损,不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价值赔偿;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部分损失,保险人则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价值与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字画、古董、船舶等。

在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标的保险价值损失程度

或损失金额=标的保险价值(1-完好程度)

上述公式表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由保险标的的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其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已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无需重新评定。因此,该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关键在于评估其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险后保险财产被认定为全损或推定为全损,损失程度为100%;另一种情况是:保险财产发生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部分损失,部分损失程度的范围在15%至100%之间。

定值保险的标的一般是较为特殊的财产如字画、古董等,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这些财产往往即使能够被修复,也不能恢复到出险前的价值。这些财产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失之间的界线也很难把握,部分损失程度的确定也难度较大。基于这些财产的特点,评估时需要依赖其他专业人员如字画、古董鉴定专家的工作成果。

这些财产的部分损失程度评估,可以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直接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测及专业判断鉴定出保险财产完好程度,推测出实际损失程度;间接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测及专业判断估算出保险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的状态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占投保价值的比例即为损失程度。

例:某保险公司与某客户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一幅张大千的画。该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画被盗。

分析:该项保险为定值保险,由于保险标的被盗,保险标的的消失,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客户的全部损失34万元,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若上例中该画遭受火灾,部分被焚毁,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呢

评估人员首先应鉴定该画的损失程度,对于字、画这种保险标的,评估人员一般采用直接法,而不宜采用间接法。因为字、画这种特殊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情况是无法通过修复的方式来恢复其价值。假定评估人员确定其完好程度为20%,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27.2万元(即:损失金额=(1-完好程度)保险价值=(1-20%)34=27.2万元)。

三、不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再估计其价值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下的损失金额可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评估:

(1)若保险财产发生全损或推定为全损,已无修复价值,其损失金额是按出险时保险财产的评估价值扣除净残值来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出险时重置全价理论成新率-净残值

笔者认为:(1)由于保险财产出险后,在全损或推定为全损情况下,其出险时成新率已很难判断,只能按其理论成新率来计算,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并应适当考虑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2)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可收回价值,如果净残值较低,或预计清理费用与可回收残值相当,评估时可以不考虑净残值;评估人员建议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清理拆除的具体处理方式,协商处理保险财产的残值。

例:2005年3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协议,保险标的为1,362平方米的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2000年元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办理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按其2004年月12月31日账面原值180万元确定。2005年6月因A公司的锅炉爆炸(另案处理)导致该厂房毁损,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测和分析,发现受损厂房的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已出现险情;厂房中部区域损伤严重,已无法再进行加固,东西两头的区域需要的加固费用也很高。依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规定,该厂房为D级危房,已无使用价值,认定为全损。

下一步,评估人员估算该厂房出险时的价值。

重置全价=建安成本+配套费用+资金成本=163万元,重置成本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理论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1-5.540=86.25%

评估人员通过测算预计的清理费用与可收回残值相当,净残值为零。

损失金额=16386.25%-0=140.59万元

(2)若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坏,但可修复的状态下,其损失金额按恢复到出险时功能所花费的修复费用来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修复费用理论成新率,或

损失金额=修复费用-折旧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修复后的保险财产达到全新状态,其功能达到或超过原保险财产功能时,修复费用中应扣除改善、改进部分的费用,同时还应扣除折旧;折旧不能仅按账面已提的折旧,而应按理论成新率计算的折旧,防止账面多提或少提折旧影响损失金额的计算。

例:2005年1月某保险客户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协议,保险标的为进口宝马轿车;险种: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车辆购置价120万元;该车于2002年元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2005年6月30日由于车辆的电线短路造成发动机烧毁,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测和分析,发现该车发动机及电路被毁,其余部分没有损坏,只需更换发动机及电路,该车属于部分损失。

评估人员经过市场调查,更换全新的同类型的发动机及电路需要35万元,安装及修理费2万元。由于电动机使用年限为十年,已使用了三年半。得:

损失金额=35(1-3.510)+2=24.75万元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损失价值的评估既需要遵循价值评估的一般性原则、评估方法和操作规程,还需要考虑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及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公估,使其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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