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0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香醋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黄埝桥。
法定代表人吴*娣,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龙,**镇江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业公司)因与丹阳市**香醋厂(以下简称恒-露香醋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醋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陆-坚,被上诉人恒-露香醋厂法定代表人吴*娣、委托代理人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04年12月12日**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以《“香醋”为什么这样涩?》为题对镇江的部分食醋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曝光报道。该报道称,记者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经调查发现,部分企业生产劣质镇江香醋,其中“使用大米冒充优质糯米加工食醋的企业有恒-汉、恒-露、恒-泰、**醋厂、**醋业有限公司,使用冰醋酸勾兑酿造食醋的企业有恒-泰、恒-露、恒-穗、**醋厂”,对此全国部分媒体也在报纸上作了相应的转载报道。2004年12月16日,镇江市丹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丹阳质监局)对恒-露香醋厂生产的“恒-露”牌陈醋、老陈醋、半成品醋及用于生产醋的原料粳米、食用醋酸等进行了查封。2005年2月3日,丹阳质监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恒-露香醋厂的产品解除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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