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修订后的《办案规则》,首要变化体现在让更多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终结。《办案规则》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办案规则》新增了简易程序一节,规定了简单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主要在答辩期、送达方式、灵活的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促进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结案,充分发挥仲裁制度高效、便捷的优势。
随着企业关停并转及搬迁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办案规则》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一节,旨在简化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组庭处理,缩短争议处理周期,达到依法公正快速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目的。
为更好发挥调解制度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公信力,《办案规则》新增了仲裁前调解,规定了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通过置换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等;二是新增了对仲裁立案后的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仲裁调解的期限、原则和方式等。
《组织规则》的变化则首先体现在组织名称上。关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人社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此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此次修改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十三五时期,仲裁机构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标准化建设,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仲裁保障。《组织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二是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三是明确仲裁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此外,仲裁员管理上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随着仲裁院建设积极推进,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一些专职仲裁员,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彻底改变,一方面需要增加专职仲裁员数量,另一方面需要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组织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扩充:新增了仲裁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新增了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的规定;新增了仲裁员的考核、培训和作风建设等规定。上述规定,既加强了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又体现了仲裁员的权益保障。
(原标题:劳动仲裁委员会须配备专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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