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启明
如何正确认识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个重要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的口号和原则首先是欧洲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要求自由、民主、平等在宗教问题上的反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仍然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分离,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就是说,国家政权既不能运用行政的办法强制人们不信教,用行政的办法禁止和消灭宗教,也不能运用行政的办法宣扬、支持和发展宗教。同时,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得利用宗教危害社会、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些规定。
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均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依法加以制止。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这些规定,让人们正确认识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振兴中华,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所在。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
无神论者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而宗教界也要尊重无神论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以及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无神论者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不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与无神的辩论,但是,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有神论、干预科学唯物论、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早就明确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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