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5:16 444 人看过

近日,全国总工会调研组一行对威海高区总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华菱光电、联桥集团等两家企业,并与女职工代表进行了访谈。

女职工权益保护一直是高区总工会着力的重点,为了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高区总工会创新推出了三同时组建原则,在组建基层工会的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在全区开展了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目前,4个镇街总工会全部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190家单位单独成立基层女职工委员会,行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8家,有女职工委员的763家,是全市女职工组织建制率最高的市区。

此外,在《高区报》以及各级工会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多次深入企业指导、开展督导检查,有力地提升了基层对女职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力地提高了女职工地位。女职工的民主权利、社会保险、四期待遇落实、同岗同酬待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有效保障。女职工代表比例远远高于女职工占企业职工的比例,女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5%,所有企业女职工都享受了158天的产假。

在女职工技能比武活动中,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改变了以往制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工种举办的技能比武活动,创新地根据企业生产进度安排、女职工的需求举办了药品包装、酒店摆台、盖玻片等不同行业的技能比武活动,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不耽误生产进度,有效地激发了女职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综合素质。拥有业务初级资格证的女职工比例提升了10%。

此外,高区总工会还建立了困难女职工电子档案,在开展日常帮扶的同时,借助先模榜样作用,开展了帮扶困难女职工和单身母亲活动,特别是开展主题为劳模心系单身母亲、奉献全部奖励资金系列帮扶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哺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2023-07-16
    222人看过
  • 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其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2023-06-05
    36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是否待遇特殊?
    劳务派遣公司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也有享受这一种待遇的权利。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如果该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已年满五十岁,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提前退休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亦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义务,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劳务派遣工资福利待遇是什么样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
    2023-07-18
    150人看过
  • 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资争议
    [案情简介]陈某是某私营制衣厂的缝纫工,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双胞胎后在家休息,4月7日接到厂方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厂上班,直到5月底才开始上班。厂方以陈某违反厂规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陈某向厂方提出,生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厂方以厂里女工多,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天,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元生活费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厂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厂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元,并赔偿损失20元。[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未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2023-08-17
    411人看过
  • 苏州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待遇
    一、范围对象享受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经特药治疗定点医院责任医师诊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持有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的人员。我省目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特药共以下三种: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卫)、尼洛替尼胶囊(达*纳)。二、待遇标准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的医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个医疗年度包括医保支付期和无偿供药期,其中:使用省规定数量药品的时间,列为医保支付期,相应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按规定使用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特药的时间,列为无偿供药期,相应特药费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必支付。2.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特药数量,根据其所患疾病分别确定:(1)HER2阳性的乳腺癌患者,赫*汀不超过6盒(瓶);(2)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格*卫不超过9盒,达*纳不超过3盒;
    2023-05-10
    393人看过
  • 【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6-14
    78人看过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怎样的?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怎样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禁止从事相关的冷水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哺乳期工资计算是怎样的?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2023-06-16
    496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产假没有限定条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只要属于以上情况就可休产假(含人工流产)。而《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以上两个规定中,前一个没有限定是否要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而后一个限定了,那么作
    2023-05-05
    463人看过
  • 盘点女性职工特殊保护权益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分发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90天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的意义
    第IV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2.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3.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4.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
    2023-06-05
    82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关爱
    国家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2023-07-15
    133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 无子女退休时有特殊待遇吗
    这方面国家可以救助。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一、离休干部死亡后档案如何处理(1)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4)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二、执业药师和护士资格证可以同时使用吗可以,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2023-02-23
    36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是否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待遇,条例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6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为何享有特殊权利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尤其是劳动强度、孕期、哺乳期和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每个省发布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孕期女职工的规定如下
    • 劳动法有女工特殊的保护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4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