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20:24:35 73 人看过

一、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吗?

变更抚养权可以适用诉讼代理特别授权,涉及身份关系的如离婚是不能特别授权的,但抚养权变更是可以的。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影响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1、影响抚养权的因素包括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负担能力、经济条件、抚养能力。

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明确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三、离婚后有没有共同抚养孩子的?

1、存在共同抚养的情形。

夫妻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是准许的。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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