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不属于尸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4:44:01 175 人看过

【案例】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由旧宫医院转入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被告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后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长达20天左右。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

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某医院辩称: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曾劝说原告进行尸检,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其自行处理死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

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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