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每年都有许多夫妻分道扬镳。走到离婚这一步,感到自己受到伤害的一方,不少人都会向对方索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精神损失费。但在诉讼中,此类诉求能够在判决中获得支持的,所占比例并不高。密云法院法官分析指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民众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过于浮泛。
案情回放
恋上二手男执意结姻缘
在父母眼中,李梅自小就是个叛逆的孩子,只要是她认准的事情,无论别人怎么劝说也不会改变她的决定。尽管清楚李梅的个性,在李梅的婚姻问题上,李梅的父母依然态度坚决,并以断绝亲子关系为要挟,要求李梅彻底断绝和张连明的来往,原因是李梅恋爱的对象是个离异并带有一个孩子的二手男。
李梅认为父母从来没有见过张连明就举红牌,反对是没有依据的;可李梅的父母却认为找个比自己大10岁的二手男,进门就要给一个7岁的孩子当后妈,李梅的婚姻生活不会幸福。
最终,坚持己见的李梅在没有家人、朋友祝福的情况下,毅然和张连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的生活果然如李梅父母预料的一样,两人矛盾不断。婚后,因为张连明的坚持,原本居住在爷爷奶奶家,由张连明父母照顾的孩子小军,被接来与李梅夫妇同住,这让李梅觉得压力很大。张连明和李梅是同一家单位的同事,两人都是搞技术出身,工作繁忙的程度不相上下,李梅白天上班,晚上还要帮忙给小军辅导作业,心里多少有些抱怨。对此,张连明非但没有表示理解,还指责李梅不能对他的孩子视如己出。由此两人开始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磕磕绊绊的生活。
矛盾毁婚姻索赔上法庭
为了缓和与张连明之间的紧张关系,李梅决定生一个属于两个人的宝宝。很快,李梅如愿怀孕了,却发现生活又一次让她失望。李梅怀孕后,以自己身体不方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张连明将小军送到公婆家住,张连明同意了。可对李梅来说,一同与小军消失的,还有张连明这个丈夫。因为爷爷奶奶年纪大,不能辅导小军的功课,张连明每天下班后直接去父母家吃饭,然后辅导小军的功课直到陪着小军睡下,常常深夜才回到家。李梅既不愿一同去公婆家吃饭,也不愿回父母家,就在家中独处,像个怨妇一样等着丈夫回家。
起初的抱怨在习以为常之后,李梅开始安排自己的生活,做适合孕妇的简单又有营养的晚餐,之后散步或练习瑜伽,每晚10点准时就寝,期待宝宝的出生,而不再计较张连明是10点还是11点回到家。李梅的放松似乎给了张连明另一种自由,直到2014年6月,怀孕5个月的李梅夜里12点醒来,发现丈夫还没回家,打电话到婆婆家询问,才知道张连明今天说加班根本就没去给小军辅导。张连明根本没有工作可加班,同在一个部门的李梅再清楚不过了。那么张连明去哪儿了?等张连明凌晨1点进家的时候,李梅不由分说抢过张连明的手机,才发现张连明已经有一个交往了两个多月的情人。情绪激动的李梅大吵大闹,张连明劝阻不成,反让激动之中的李梅撞到了桌角,晕了过去。
李梅醒来后,发现自己已经流产,绝望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庭审中,尽管张连明一再道歉和哀求,李梅态度依然十分坚决。在此情况下,张连明也选择放手。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李梅和张连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连明赔偿李梅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官说法
只有夫妻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离婚精神损失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因为夫妻关系是法定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因此在一方存在重婚等在精神上严重伤害对方的情况下,受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因此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一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暴力行为等法定的过错行为。再次,索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在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的原告,那么在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必须一并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否则在离婚诉讼终结之后,其便不再具有要求此类赔偿的权利。如果无过错方不想离婚,只是向法院要求此类赔偿,那么这样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才能够提出此类赔偿请求呢?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在离婚时提出此类赔偿请求的,只能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婚外情、暴力行为等过错时,那么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另外,就是过错方存在法定的过错事由并因此导致离婚,主要包括存在下列行为:
1、重婚的,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常见的因一方偶尔的一次婚外性行为导致的离婚,另一方如果无过错,也不能依法索要精神赔偿,而只能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得到适当的照顾。
本案中,张连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而导致两人离婚的缘由是因为张连明的出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连明在诉讼中执意拒绝赔偿李梅精神损害费,那么李梅的诉求也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因为张连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判决划分财产的时候,李梅会得到一定的照顾。而本案是以调解结案,也就是说通过法官做工作,张连明自愿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张连明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也会得到法律的尊重和认可。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精神损失费的索要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其数额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目前实践中,对于此类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看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结合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考虑五个标准: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包括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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