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起征点不是关键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42:45 73 人看过

最近有人建议将个税免征额(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这一公开提议又引发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公众每次讨论的大多数意见都集中在个税免征额,然而,单纯把目光聚在免征额并没有太多意义,反而会忽略个税制度的深层问题,因为目前个税制度的真正问题并不在免征额的高低。

提高起征点无法实质性降低纳税人负担

我国的税负之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切肤之痛,大家都要求提高免征额以减少纳税人负担,这几乎是一致的民意,但提高免征额并不能实质性降低纳税人负担。

以2013年为例,全国税收收入为109175亿,但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6360亿元,只占税收总收入的5.8%,按全国13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纳税约8398.08元,但平均每人仅缴纳了约489.23元个税。从税收结构来看,导致民众税负沉重的原因并不在于个税,即使大幅提高免征额甚至取消个税,民众的税收负担也不会有实质性降低。

尽管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公众强烈地把减税的希望寄于此,是因为它是一种直接税,由公众直接负担,能引发公众强烈的税痛。事实上,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内的间接税才是我国税收的大头,但这些税都隐藏在商品价格中,民众在消费时不知不觉地交了,不如个税这样直接,所以税痛并不强。但如果真正理性地分析,我国减税的空间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不是个税。只有降低了间接税,民众的税负才会真正减轻。

间接税负担甚于个税

从税收史来看,自个税在18世纪末在英国诞生以来,几乎每个国家都采用这一税种,并逐渐成为了各国最主要的税种。从我国财政部2011年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大部分个税纳税人来自工薪阶层,税基仅有2400万人,从税制改革的方向来说,我国应该大幅降低间接税,并逐步扩大个税的税基。

以个税作为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税种有一个好处:个税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与收入征收,由民众直接缴纳,不经任何中介环节,也不可以转嫁,这样大家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而且这样产生的税痛会很大,公众的痛感非常强,自然会更加关心公共事务,关注税款的去向与用途。

因此,从长远合理的税改框架来看,免征额高低并不是个税的重要问题,免征额只需设在基本生活保障线之上就可以。在美国等国家都没有法定的免征额,甚至人人(特别穷的人除外)都交个税。至于有人认为我国如果实行万元起征点这不利于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的培养与提升,这毫无道理,如果征税权不受限制,政府预算、开支皆不受公民监督,纳税人交再多的税也只有痛感,不会有任何荣誉感。就目前税负异常沉重的现状而言,如果不降低间接税,要求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过分,甚至是免征额越高越好。

改分类计征模式为综合计征

分类计征的征税模式是我国个税的最大问题,这是最应该改革的。

我国的个税制度把个人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1项,每一项分别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率,赚同样多的钱,却交不一样的税。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同样的收入却可能因为来源不同,或者获取的次数不一样而被征收不同的税。一个收入单一的人可能要交的税很高,而一个收入来源广泛但每一项收入都很少的人却可能不用交税。

另外,分类计征模式还在不同职业之间造成税负差异。比如,一个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撰稿人,花一年时间写出一本书,从某个出版社获得36000元稿费收入,这相当于每月收入3000元,但他需要交税4032元,而一个每月应税所得3000元的固定职业者,一年所交的税为900元,差异非常大。

综合计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因为它税率结构简单,能考虑到不同个人的收入来源的差异,可以照顾到不同个人的负担能力,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综合计征模式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收入,明确规定各种免税收入项目(如因疾病而获得的保险费、因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等)与抵扣项目(赡养老人与供养子女的费用、医药费等),把一年的收入扣除抵免项目后就是应税所得。另外,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税。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非常粗糙,无法监控个人的收入,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基本只能征收到工薪阶层的个税,而非工薪阶层的富人,则有大量避免逃税的手段。如果个税改革真要有实质性改进,不是调高免征额,而是改革分类计征模式,变为综合计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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