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当中村级贿选判刑吗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是否“严重”,要结合贿赂数额的大小(贿赂总额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下限的情况下,目前可参照行贿罪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执行。单个收受者所收受的数额,可以能否足以影响选举人投票意向的额度来进行判断)、贿赂人数的多少、对选举工作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具体情节来进行综合分析。
二、构成贿选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第一,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行贿主体,而其他人则是指两类人:一是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第二,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第三,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第四,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
第五,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财产形式包括:人民币现金或存款。外币现金或存款。可兑换货币或其他财产的的各类票证、金属、字画、古董等一切形式的价值载体。房地产。各类动产。各类消费品。各类无形资产,如承包权、使用权、专利权等。所谓可支配,是指行贿前行贿主体可以自行支配用于行贿,行贿后受贿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贿者个人或受贿者个人能否支配标的财产。
第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如果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按照自己竞选时的施政纲领、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履职,被选举人出于履职的需要向选举人转移财产,则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属于行贿行为。在履职过程中进行财产分配时,被选举人可以垫付个人财产。这种垫付不属于民事赠与,只能叫垫付。被选举人所在经济主体应该向垫付人偿还所垫付财产。垫付人可以宣布放弃债权,或叫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但依然不能称为赠与。在选举期间,被选举人或其他人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行贿行为,因为被选举人没有履行职务的资格,所以不能叫垫付。因为在选举期间,利害关系已经产生,所以选举期间不能进行赠与。
三、贿选如何认定
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贿选及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一种侵犯。
二是贿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机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其他财物应作宽泛理解,它包括各类有价值意义的积极财产。法律并没有对贿赂的钱物规定一个数额上的下限,故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但对贿选行为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意义,贿赂数额可作为处理具体贿选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是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
四是贿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参选人,也可以是一般选民。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
四、贿选结果如何处理
在选举期间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查明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在选举工作结束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各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或由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
当选人因贿选被宣布当选无效,不影响其他依法当选人员的当选资格。由此出现空缺名额时,可以从上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而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无这种情况,则对不足的名额应视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另行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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